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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蔚然时评】疫情防控容不得半点“变通”

2022-04-04 15:33  来源: 中共滁州市委宣传部  作者: 网站编辑  阅读人次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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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    疫情防控不是儿戏近日,滁州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2起通过交替使用手机隐瞒行程、不向村(社区)报备等方式逃避防疫部门检查的案件。涉案人员钱某某、朱某某无视疫情防控规定,明知自己具有较大传播风险,仍心存侥幸心理,耍“聪明”、搞“变通”,不仅自己受到了法律惩处,更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。不仅在滁州,3月份以来,山东、黑龙江、内蒙古等地也发生了多起个人干扰疫情防控的案件。比如,莱阳市黄某、王某刻意隐瞒外出务工和旅居史,未按要求报告行程,同时多次进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,后经核酸检测呈阳性,造成当地疫情重大传播风险,相关人员被刑事立案侦查。哈尔滨市吴某某在明知政府发布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,仍然违规经营,聚集人员开展促销,涉案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。
        疫情防控没有“局外之人”。与一般传染病不同,新冠病毒在无症状时期便可进行传播。特别是当前的奥密克戎变异株,其潜伏期更短、传播能力更强、传播速度更快,给疫情防控带来了新的挑战。因此,如何尽早发现、管理好每一个感染者,是切断病毒传播链条,确保动态清零的重中之重。这就需要政府抢抓关键时机,采取坚决果断措施,加快区域协查和风险人员排查,把该管的人严格管到位,让该静的区域迅速静下来。
        疫情防控容不得半点“变通”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规定,参加区域全员核酸检测是每位公民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法定义务。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、命令的,将由公安机关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等行政处罚;对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涉嫌犯罪的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三十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,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。在当前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,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违法行为,必须坚决从严打击处理,决不迁就姑息,以法律的刚性约束保障各项防控措施的严格落实。同时,要通过传统媒体、新媒体、社区宣传等渠道,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宣传,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做到知法、尊法、守法。
        众志成城,才能共克时艰。本轮疫情发生以来,全市党员干部讲政治、有担当,把疫情防控作为极其严肃的政治任务,闻令而动、向“疫”而行,党员干部带头冲上第一线,顶在关键处,第一时间奔赴全市各个流调地点、封控区和交通管控点位,切实织密滁城疫情防护网,有效维护社会大局安全稳定有序。人民群众看在眼里、记在心里。广大市民讲责任、顾大局、积极响应地方政府、社区号召,主动参加区域全员核酸检测,全面配合疫情防控措施落实,疫情防控应急处置各项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,形成了党群同心、联防联控、共抗疫情的良好局面。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,当前我市防疫工作还在“吃紧”阶段,容不得一丝的麻痹和懈怠,更需要倍加的努力和珍惜。
风雨同舟,上下同欲者胜。让我们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,从自身做起、从现在做起,慎终如始、善作善成,不折不扣落实好每一项疫情防控措施,确保在最短时间内遏制疫情蔓延,坚决打好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歼灭战!(储蔚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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